分類 |
勾選 |
項目 |
單位 |
定義 |
A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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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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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行政區域之土地面積,包含海埔新生地及附屬島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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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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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實際作為農耕使用之土地面積,亦包括短期休閒或休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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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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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積/土地面積)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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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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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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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統計標準日之戶籍登記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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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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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戶平均人口數。 公式:(戶籍登記人口數/戶籍登記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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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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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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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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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當年底男性登記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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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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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當年底女性登記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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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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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人口對女性人口的比例,即每百女子所當男子數。 公式:(男性人口/女性人口)*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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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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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之人口數。 公式:(戶籍登記人口數/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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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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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0-14歲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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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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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15-64歲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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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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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統計標準日戶籍登記實足年齡為65歲以上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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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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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公式:(0-14歲人口數/戶籍登記人口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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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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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公式:(15-64歲人口數/戶籍登記人口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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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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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之百分比。 公式:(65歲以上人口數/戶籍登記人口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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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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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 公式:(0-14歲人口數/15-64歲人口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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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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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 公式:(0-14歲人口數/15-64歲人口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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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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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賴人口對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負擔的一種簡略測度。 公式:[(0-14歲人口數+65歲以上人口數)/15-64歲人口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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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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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以上人口數/0-14歲人口數)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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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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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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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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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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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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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公式:(出生登記數/年中人口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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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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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公式:(死亡登記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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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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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即粗出生率與粗死亡率之差。 公式:(出生登記數-死亡登記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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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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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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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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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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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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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即遷入率減遷出率之差(含住址變更數)。 公式:[(遷入人口數-遷出人口數)/年中人口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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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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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公式:((本年底人口數/上年底人口數)-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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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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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戶籍結婚登記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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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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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戶籍離婚登記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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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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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某一特定期間之結婚對數對同一期間期中總人口之千分比。 公式:(結婚登記對數/年中人口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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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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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某一特定期間之離婚對數對同一期間期中總人口之千分比。 公式:(離婚登記對數/年中人口數)*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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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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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1,000/年中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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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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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1,000/年中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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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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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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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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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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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國民小學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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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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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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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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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平均每班學生數。 公式:(國民小學學生數/國民小學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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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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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 公式:(該教育階段之學生數/該教育階段之專任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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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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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國民中學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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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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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國民中學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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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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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學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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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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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平均每班學生數。 公式:(國民中學學生數/國民中學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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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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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平均每一教師教導學生數。 公式:(該教育階段之學生數/該教育階段之專任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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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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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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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協會:係指經主管機關劃定之社區區域內,依法成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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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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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人口數。 註記:自101年7月11日實施「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原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者,陸續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預計於108 年7月10日全面完成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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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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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口占鄉鎮市總人口之百分比。 公式:(身心障礙人數/鄉鎮市戶籍登記人口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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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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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社區發展計畫辦理加強工作之社區及新發展社區之使用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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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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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根據社區發展協會所提之計劃及自籌款項, 政府機關依每年社區發展工作計劃給予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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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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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政府補助款所占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之百分比。 公式:(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之政府補助款/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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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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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一社區發展協會所接受之政府補助經費。 公式:(社區發展工作實際使用經費之政府補助款/社區發展協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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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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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本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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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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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戶數占該鄉鎮市戶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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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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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本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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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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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107年為18,582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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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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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經本縣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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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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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人口數占該鄉鎮市人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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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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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107年為18,582元),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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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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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中低收入戶人口數占該鄉鎮市人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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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醫療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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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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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床數包括醫院及診所之病床數,不含未登記之療養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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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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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包括公立及非公立醫院診所。公立醫院診所:包括署立及直轄市立 醫院診所、縣市立醫院診所、公立醫學院校附設醫院醫務室、軍方醫院、榮民 醫院、公立機關(構)附設醫院診所、公立中醫醫院及衛生所。非公立醫院 診所:包括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醫療社團法人醫院診所、宗教財團法人附 設醫院診所、私立醫學院校附設醫院醫務室、公益法人附設醫院診所、私立事 業單位或機構附設診所及私立西醫、私立牙醫、私立中醫等醫院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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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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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包括西醫師及中醫師。西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中醫師係依醫師法規 定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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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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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牙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牙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 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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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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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產人員包括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及助產士。護理師係經護理師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領有護理師證書者。護士係經護士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領有護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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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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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萬人口病床數。 公式:(病床數/戶籍登記人口數)*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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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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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一醫療機構服務人數。公式:(戶籍登記人口數/醫療機構數) ●戶籍登記人口數(人)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資料來源:內政部) ●醫療機構數(所) 醫療機構包括公立及非公立醫院診所。公立醫院診所:包括署立及直轄市立 醫院診所、縣市立醫院診所、公立醫學院校附設醫院醫務室、軍方醫院、榮民 醫院、公立機關(構)附設醫院診所、公立中醫醫院及衛生所。非公立醫院 診所:包括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醫療社團法人醫院診所、宗教財團法人附 設醫院診所、私立醫學院校附設醫院醫務室、公益法人附設醫院診所、私立事業單位或機構附設診所及私立西醫、私立牙醫、私立中醫等醫院診所。(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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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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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一執業醫師服務之人口數。 公式:(戶籍登記人口數/執業醫師數) ●戶籍登記人口數(人)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資料來源:內政部) ●執業醫師數(人) 醫師包括西醫師及中醫師。西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醫師考試及格, 領有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中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中醫師考試及格,領有中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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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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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一牙醫師服務之人口數。 公式:(戶籍登記人口數/執業牙醫師) ●戶籍登記人口數(人)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資料來源:內政部) ●執業牙醫師數(人)牙醫師係依醫師法規定經牙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牙醫師證書,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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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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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一護產人員服務之人口數。 公式:(戶籍登記人口數/護產人員) ●戶籍登記人口數(人)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資料來源:內政部) ●護產人員數(人)包括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及助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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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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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及護士。護理師係經護理師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領有護理師證書者。護士係經護士考試及格或檢覈及格,領有護士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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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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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一護理人員服務之人口數=戶籍登記人口數/護理人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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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財政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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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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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依預算法第六條規定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自88下半年及89年度起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註記:1.指決算審定數。2.為會計年度資料,88年度(含)以前係指上年7月 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89年度係指88年下半年及89年,90年度以後與曆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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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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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依預算法第六條規定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自88下半年及89年度起不包括債務之償還。 註記:1.指決算審定數。2.為會計年度資料,88年度(含)以前係指上年7月 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89年度係指88年下半年及89年,90年度以後與曆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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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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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之移轉稱為補助,反之則為協助。 註記:1.指決算審定數。2.為會計年度資料,88年度(含)以前係指上年7月 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89年度係指88年下半年及89年,90年度以後與曆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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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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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歲入決算數-補助及協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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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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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入來源別之稅課收入(千元) 定義:包括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 娛樂稅、特別稅課及統籌分配稅等收入。註記:1.指決算審定數。2.為會計年度資料,88年度(含)以前係指上年7月 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89年度係指88年下半年及89年,90年度以 後與曆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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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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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歲入決算數/年度中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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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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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歲出決算數/年度中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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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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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歲入(決算)之補助及協助收入/歲出(決算)*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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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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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歲入(決算)總計-歲入之補助及協助收入)/歲出決算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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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歲入(決算)之課稅收入/歲出(決算)*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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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調解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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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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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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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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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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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調解成立件數占調解受理件數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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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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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供水人數佔行政區域人數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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