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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勾選 項目 單位 定義
一、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選舉縣長時之投票人數占選舉人數百分比。
由本縣選區選舉產生立法委員之現有人數。
由本縣各選區選舉產生縣議員之現有人數。
由本縣各行政區選舉產生鄉鎮市長之現有人數。
本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數。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候選人數。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現有人數。
由本縣選舉產生縣長之候選人數。
由本縣選舉產生縣長之現有人數。
設立於本縣上級農會團體之理事人數。
設立於鄉鎮市區基層農會團體之理事人數。
設立於本縣上級農會團體之監事人數。
設立於鄉鎮市區基層農會團體之監事人數。
指於直轄(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簡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本府性平會之男性(女性)委員之比率。
設立於本縣(市)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人數。
由本縣各行政區選舉產生鄉鎮市民代表之現有人數。
本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年底之平均年齡。
本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情形。
二、就業、經濟與福利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係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國中及以下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高中(職)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大專及以上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從事有酬工作(不論時數多寡),或每週工作 15 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2)有工作而未做之有酬工作者;(3)已受僱用領有報酬但因故未開始工作者。
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之百分比。失業者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失業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100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失業率。 (國中及以下失業人口數/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100
高中(職)程度者之失業率。 (高中(職)失業人口數/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失業率。 (大專及以上失業人口數/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100
指依公司法規定,期底已辦理公司登記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1.產業外籍勞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之人數。 2.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之人數。
指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指原住民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
指原住民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其中原住民戶之認定如下:1.戶長為原住民者視為原住民戶(以戶長性別區分)。2.戶長非原住民,如戶內原住民人口數較多時則判定為原住民戶。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之人口數相等時,則以年齡較長者是否具原住民身分判定為原住民戶或非原住民戶。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占總人口數比率。
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列冊需關懷之老人。
指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者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至第9條及第9條之1規定者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指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經勞保局核付之人數。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以當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但被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者不予計列。
人次 係指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補助之人次。
依相關規定接受教育補助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人數。
係指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發放人數。
人次 係指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之發放人次。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或認定身分之家庭。
由本縣社會局主管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大眾。
係指列冊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之遊民人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指以勞工身分加入工會者。
就業保險實計保險給付育嬰留職津貼初次核付人數。
外國人受聘僱於本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
本縣當年度房屋稅開徵戶數。
本縣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數。
本縣當年度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數。
本縣當年度領有合格保母人員技術士發證數。
本縣當年度領有社會工作師執照人數
依據農村婦女開創副業獎助輔導要點,輔導農家婦女運用個人專長及團隊經營,以在地食材及健康烹飪概念,開發地方特色的料理及農產加工品,成立田媽媽班服務消費者,統計各班人數。
指居住於本會公開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所在村里,並參與水保局培訓之熱心民眾,每1任期3年。
三、教育、媒體與文化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未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離婚人口數。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喪偶人口數。
指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之人數。
指當年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本國。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大陸及港澳。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東南亞及其他國家。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離婚之男性(女性)人數對同期期中之有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再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之離婚、喪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措施之受益人數,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之受益人數。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措施之申請人未婚人數。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措施之申請人有偶人數。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措施之申請人離婚人數。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措施之申請人喪偶人數。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包括普通科、專業群(職業)科、綜合高中、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學校)之學生。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實施,本指標項目自103學年度起始有資料。)"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數(含校長)。
凡就讀於公私立國中小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新住民子女學生:係指學生父母中之1人持有有效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以及申請入境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大陸(含港澳)配偶。
指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指具原住民身份的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各公私立幼兒園之幼生數。
本縣政府教育處審核通過之園長數、教師數、教保員人數及助理教保員人數。
公私立國民小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原住民學生數。
國小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國中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特殊教育學校(含專設及附設)之學生數,包括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及幼兒部。
就讀於國中小特教學校及一般學校特殊班之學生人數。
指十五歲以上識字人口占15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校長人數。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校長人數。
15歲以上戶籍人口受大專及以上教育者占15歲以上戶籍人口之比率。大專以上教育程度者係包括專科(二、三年制及五年制後二年)、大學院校、研究所之畢業人數及肄業人數。
人次 參與自辦或委辦社區大學之人次。
人次 參與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舉辦活動之人次。
本縣境內大專院校理工電機科系教授人數。
本縣補教業經營管理者人數。
本縣文化觀光局舉辦展覽活動參展藝術家人數。
本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人數。
苗栗縣國小行政主管人數
本縣國中行政主管人數
本縣大專校院開設與性別議題相關課程修課人數
已登記土地權屬面積性別統計
相同性別2人結婚對數(按登記日期)
相同性別2人終止結婚對數(按登記日期)
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考試人數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通過協議或法院判定歸屬於父親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通過協議或法院判定歸屬於母親
依各縣市政府所提報之祭祀公業法人派下現員資料,統計男女人數及比例。
大專校院藝術相關科系(所)畢業學生人數
大專校院藝術相關科系(所)教師人數
經賽會競賽組審查通過之男性及女性參賽選手人數。
四、人身安全與司法
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指因刑事案件遭致體傷、殘廢、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者。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嫌疑犯人數。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未滿12歲嫌疑犯人數。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數。
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因性交易被查獲之人數。
遭遇搶奪之人數。搶奪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包括普通搶奪罪、加重搶奪罪。
失蹤人口之發生數。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失蹤人口之尋獲數。 尋獲數=尋獲當年(月)數+尋獲以前年(月)數。
原住民失蹤人口之發生數。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原住民失蹤人口之尋獲數。 尋獲數=尋獲當年(月)數+尋獲以前年(月)數。
指因火災而死亡的人數,死亡人數係指火災當場死亡或受傷於14日內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死亡者,不列入火災死亡統計。
指因火災而受傷的人數,受傷人數係指無論其受傷嚴重程度均計算在內,含受傷後逾14日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受傷者,不列入火災受傷統計,其他非車禍火災造成人員受傷,皆應列入火災受傷統計。
遭遇暴力犯罪之被害人數。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重大恐嚇取財及強制性交。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指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禁止駕駛之人數。
受地震災害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各款規定或受災傷害必需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者。
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刑法分則篇妨害風化罪章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本縣竊盜案件嫌疑犯人數。竊盜案件指涉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之犯罪行為。竊盜案件包括普通竊盜、重大竊盜、汽車竊盜及機車竊盜案件發生數。
本縣境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案件嫌疑犯人數。
本縣警察機關所設置家庭暴力防治官人數。
本縣婦幼警察隊現有員額數。
五、健康、醫療與照顧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千分比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千分比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
凡依戶籍法規定具有戶籍註記之現住原住民人口。
指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平地原住民」者。
指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並在其戶籍資料註記「山地原住民」者。
千分比 指當年內每一千位15歲至19歲年齡組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
生第一胎婦女之平均年齡。
千分比 係指一個假設世代的育齡婦女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為育齡婦女五歲年齡組別生育率加總後乘五而得。
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之每一年齡組所經驗之死亡風險後,他們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
平均死亡年齡。
死亡年齡中位數。
因癌症死亡之平均年齡。
因癌症死亡之年齡中位數。
人/十萬人 全年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已完成戶籍註銷之全年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事故傷害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全年因事故傷害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活產嬰兒出生後未滿1歲即死亡之數目。
指夜間型住宿、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現有實際服務人數。
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規定成立之老人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安養機構內現有實際照顧人數。
配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智老人數。失智老人係指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
配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白天到日間照顧中心接受照顧,晚上返回家庭照顧之失能老人數。失能老人係指因疾病引起或老年退化而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人/十萬人 平均每十萬活產嬰兒數中孕產婦死亡數。 [孕產婦死亡數÷活嬰數(出生人數)]×100,000
健保特約產檢醫事服務機構申報懷孕婦女產檢服務案件數。
(45-69歲婦女近兩年曾接受乳房X光攝影檢查人數)÷(45-69歲婦女人口數)× 100%
當年本縣新增愛滋病毒感染人數。
從以前到現在吸菸累計超過100支,且最近30天內曾經使用菸品者占18歲以上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出生四週內之嬰兒死亡數。
本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工作人員數
接受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人數/應接受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人數 計算公式:全國7次平均利用率=7歲以下兒童實際接受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人數(健保署費用核付檔)/該年7歲以下兒童應受檢人數(以內政部人口統計當年度年中人口數推估:0歲人口數*3次+1歲人口數*2次+2歲人口數*1次+【3歲+4歲+5歲+6歲】人口數/4*1次)。
分子: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件數。分母:當年度內政統計人口(40-64歲人口數×1/3) +(65歲以上人口數×1)。
一般護理之家護理人員人力
一般護理之家照顧服務員人力
六、環境、能源與科技
凡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編有列管編號,並列管建檔督查之廁所個數。
凡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鄉鎮市廢棄物清理單位)之人員,包括編制內及非編制,惟不包含環保警察、服環保替代役人員及環保志工。
本縣(市)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實際從事旅行業務之旅行社員工人數。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環境相關科系(所)之教師人數。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環境相關科系(所)之在學學生人數。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環境相關科系(所)之畢業生人數。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數。
指政府為運用民力,協助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等消防工作,遴選地方民眾所編組的義務性輔助消防機關,其遴選條件為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民眾志願擔任之。
指當年底持有汽車駕駛執照之人數。
指當年底持有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數。
指當年底汽車所有人之人數。
指當年底機車所有人之人數。
營運中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申報之從業人員(指依法規要求申報之檢驗室主管、品保品管人員及檢測人員)。
指擔任市區汽車客運駕駛員男性及女性人數
即透過農會輔導農村婦女獲取改善生活品質知能及培育生產專業技能,提升生活經營能力,凡參與農會家政班辦理教育訓練者均為統計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