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主題查詢/常用評比指標(按九大面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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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與就業
係指勞動力占十五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勞動力係指年滿十五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及失業者。
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之百分比。失業者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十五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無工作;隨時可以工作;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15至64歲就業者占同齡人口之百分比。 公式:(15-64歲就業人口數÷15-64歲人口數)×100%
大專及以上教育程度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衡量一地區人口老化程度之指標。 公式:(65歲以上人口數÷0-14歲人口數)×100
0/00 定義:總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 公式:(總增加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
係指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年增率。 公式:(當年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上年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上年外國專業人員有效聘僱許可人數)×100%
從事包括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與公共行政業之就業者占總就業者之百分比。
營利事業家數占全台營利事業家數比重。 公式:(雲林縣營利事業家數÷全台營利事業家數)×100% 註:全台營利事業家數不含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家/百人 公式:營利事業家數÷總人口數x100%
公式:(當年營利事業銷售額-上年營利事業銷售額)÷上年年營利事業銷售額x100%
億元 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依規定申報或核定之銷售額。
億元 指依公司法規定,已辦公司登記現有家數之資本額。
公式:(經濟發展支出÷歲出)x100% 註: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公式:平均每戶儲蓄傾向=(每戶儲蓄÷每戶可支配所得)×100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公式:平均每戶消費支出=消費性支出總額÷總戶數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千元/人 公式:人均營利事業銷售額=營利事業銷售額÷年底人口數
公式:每戶可支配所得由小到大排序後之中位數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係指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司行號。
定義:指工廠校正後有回表且正常營運之工廠。 註:105及110年因辦理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停辦工廠校正及營運調查,故無資料。
公式: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可支配所得÷總戶數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公式:每人消費支出=平均每戶消費支出÷平均每戶人口數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公式: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平均每戶人數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公式:(本年度營利事業銷售額-上年度營利事業銷售額)÷上年度營利事業銷售額,5年間成長率之平均
0/00 定義: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自然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或粗出生率減粗死亡率之差。 公式:自然增加率=粗出生率-粗死亡率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0/00 定義:指一國或一地在一年中社會增加數對年中人口數的比率,或遷入率減遷出率之差。 公式:社會增加率=遷入率-遷出率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
公式:(本年營利事業家數-上年營利事業家數)÷上年營利事業家數×100%
公式:(本年底公司登記資本額-上年底公司登記資本額)÷上年底公司登記資本額×100%
教育與文化
係指15歲以上民間人口受大專及以上教育者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公式:該學年度復學人數(國中小)÷該學年度輟學人數(國中小)
公式:該學年度輟學人數(國中小)÷該學年度學校學生總數(國中小)
公式:全年圖書資訊借閱人次÷年底人口數×100%
冊/人 公式:(全年圖書資訊借閱冊數+全年電子書借閱冊數)÷年底人口數
冊/人 公式:圖書及非書資料收藏數量(包括圖書資料+非書資料+電子資源)÷年底人口數
公式:全年購買圖書資料費-決算(元)÷年底人口數
所/十萬人 公式:(圖書館總館+分館)÷年底戶籍登記人口數
次/人 公式:出席藝文展演活動人次÷總人口數
元/人 公式:文創產業營業額(千元)÷登記之戶籍人口數
公式:(文創產業營業家數÷營利事業營業家數)x100%
公式:社區發展協會個數÷鄉鎮市總個數
主要觀光遊憩據點包括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直轄市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觀光地區、博物館、宗教場所及其他等。本縣計有劍湖山世界、北港朝天宮、草嶺、臺塑六輕阿媽公園及古坑綠色隧道等5處。 公式:(當年遊客人數-上年遊客人數)÷上年遊客人數×100%
公式:教育科學文化支出÷歲出x100% 註: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公式:(社區大學學員÷18歲以上人口)x100
公式:國小+國中教育階段之學生數國小÷國中+國小教育階段之專任教師數
公式:(幼兒園幼生數 ÷ 2-5歲兒童人數)x100%
每年舉辦藝文展演活動次數。藝文展演活動包括視覺藝術、 工藝、設計、古典與傳統音樂、 流行音樂、 戲劇、 舞蹈、 說唱、 影視/廣播、 民俗與文化資產、語文與圖書、綜合及其他。
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
公式:(該學年度+非學該年度)復學人數(國中小)÷(該學年度+非該學年度)輟學人數(國中小)×100%
公式:幼兒學生數÷幼兒園專任教師 ●幼兒人口數係指3至5歲幼兒數。
公式:(本年人均借閱冊數-上年人均借閱冊數)÷上年人均借閱冊數×100%
係指當年十二月底圖書館實有收藏數量。
場次 係指圖書館辦理推廣活動之次數。 ●推廣活動包含一般閱讀、幼兒閱讀、兒童閱讀、青少年閱讀、樂齡閱讀、新住民閱讀、社教藝文活動、地方特色活動、說故事、影片欣賞及其他等。
公式:(本年圖書館推廣活動場次-上年圖書館推廣活動場次)÷上年圖書館推廣活動場次×100%
人次 係指參與圖書館辦理推廣活動之人次。 ●推廣活動包含一般閱讀、幼兒閱讀、兒童閱讀、青少年閱讀、樂齡閱讀、新住民閱讀、社教藝文活動、地方特色活動、說故事、影片欣賞及其他等。
環保與環境品質
千元/人 公式:地方環保單位歲出決算數÷年中人口數 註:107年(含)以前-「環保局及鄉鎮市廢棄物清理單位之歲出公務決算數-上級機關補助款及其他機關配合款」;108年起-「環保局單位決算數總計-環保局對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之補助+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決算總計」。
公式:(當年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 - 上年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上年平均每人每日一般廢棄物產生量x100%
公式:(資源垃圾回收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x100%
μg/m3 PM2.5係指微粒氣動粒徑小於2.5微米,單位以微克/立方公尺表示之,由於PM2.5較PM10更容易深入人體肺部,對健康影響更大,若細微粒又附著其他污染物,將更加深呼吸系統之危害。
μg/m3 PM10係指懸浮微PM10係指微粒氣動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的懸浮微粒,單位以微克/立方公尺表示之。
公式:地方環保單位歲出決算數(千元)÷歲出 註:107年(含)以前-「環保局及鄉鎮市廢棄物清理單位之歲出公務決算數-上級機關補助款及其他機關配合款」;108年起-「環保局單位決算數總計-環保局對鄉鎮市公所清潔隊之補助+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決算總計」。 資料來源:環保局公務統計報表-雲林縣環境保護決算概況(1139-08-02-2)
係指各直轄市及縣市一般性補助款考核結果總表中水利建設經費之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經濟部考核情形。
公式: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專用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建築物污水設施設置率
公式:(公共污水下水道接管戶數×戶量÷人口數)×100%
公式:(廚餘回收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x100%
公式:非營業用表燈售電量÷年中人口數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之縣市別售電情形~電燈(非營業用表燈售電量)
公升/人日 公式:生活用水量÷年中供水人數÷全年日數×1,000 註:年中供水人數=(上年底供水人數+本年底供水人數)÷2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公務統計報表2341-01-04自來水生用水量統計
係指凡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公式:(資源垃圾回收量+廚餘回收量) ÷ 一般廢棄物產生量 (公噸) x100%
公式:上年AQI>100之日數比率-本年AQI>100之日數比率
公式:環保志工人數÷年底戶籍登記人口數×100%
公式:(本年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上年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上年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100% ●再生能源:包含太陽光電、風力及其他。
公斤/人日 公式:一般廢棄物產生量÷當年總日數÷年中人口數
公秉/人 公式:全年汽車加油站汽、柴油銷售量(公秉)÷年底人口數 資料來源:經濟部能源局之各縣市汽車加油站汽柴油銷售統計月資料
定義:空氣污染指標(Pollutant Standard Index)-105年(含)前指PSI>100之日數占PSI總監測日數之百分比;AQI為空氣品質指標(Air Quality Index)-106年起指AQI>100之日數占AQI總監測日數之百分比。 公式:AQI(PSI)>100之日數÷AQI(PSI)總監測日數×100%
公式:(本年一般廢棄物回收率-上年一般廢棄物回收率)÷上年一般廢棄物回收率×100%
0/00 公式:本年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上年底再生能源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包含太陽光電、風力及其他。
治安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刑案發生件數。 公式:(刑案發生件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定義:指刑案破獲數占刑案發生數之百分比。 公式:(刑案破獲件數÷刑案發生件數)×100% 註:刑案破獲數:指刑案經警察機關偵查破獲,在同一期間內或同類案破獲之件數總和。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嫌疑犯人數。 公式:(嫌疑犯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註:嫌疑犯人數: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竊盜案發生件數。 公式:(竊盜案發生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定義:指竊盜案破獲數占竊盜案發生數之百分比。 公式:(竊盜案破獲數÷竊盜案發生數)x100%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竊盜嫌疑犯人數。 公式:(竊盜案嫌疑犯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暴力犯罪發生件數。 公式:(暴力犯罪發生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定義:指暴力犯罪破獲數占暴力犯罪發生數之百分比。 公式:(暴力犯罪破獲數÷暴力犯罪發生數)x100% 註:暴力犯罪:民國七十九年以前為強盜、搶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等四類,民國七十九年起增列恐嚇取財及強姦(含輪姦),民國八十九年定義範圍改變,增加重傷害一項,另恐嚇取財僅指重大恐嚇取財者(即行為人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等手段恐嚇勒索財物者),強姦(含輪姦)改為強制性交(含 共同強制性交及對幼性交),民國一○六年起排除對幼性交。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暴力嫌疑犯人數。 公式:(暴力犯罪嫌疑犯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定義:一定期間平均每人使用於警政用途之經費支出。 公式:(警政支出÷年度中人口數) 註記: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中毒品嫌疑犯人數。 公式:查獲毒品案件嫌疑犯人數÷期中人口數×100,000
定義:指詐欺犯罪破獲數占詐欺犯罪發生數之百分比。 公式:(詐欺犯罪破獲數÷詐欺犯罪發生數)x100%
定義:警察機關在國內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案件。
定義:指查獲毒品案件嫌疑犯人數。毒品嫌疑犯不包含警察機關查獲第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涉嫌人。
定義:指警察機關偵(調)查破獲之詐欺犯罪案件。
公式:(毒品案件查獲數÷全刑案發生數之比率)×100%
公式:(暴力犯罪破獲數+竊盜案破獲數+詐欺案破獲數+一般傷害破獲數+一般恐嚇取財破獲數)÷年中人口數×1,000
公共安全與消防
次/萬戶 定義:一定期間平均每萬戶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 公式: (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年中戶籍登記戶數)x10,000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統計年報 註:106年1月起實施火災案件搶救出勤紀錄表,並修正火災統計範圍,火災次數細分為A1、A2及A3類。
人/百萬人 公式:(火災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x1,000,000 ●火災死亡人數(人) 指因火災而死亡的人數。警察機關統計火災死亡人數只包括現場死亡或送醫後24小時內死亡者。(資料來源:內政部) ●年中人口數(人) (上年年底人口數+本年年底人口數)÷2(資料來源:內政部)
人/百萬人 每百萬人口該地區一定期間內因火災死傷人數。 公式:(火災死傷人數÷年中人口數)x1,000,000
百萬比 定義:指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永久全失能或永久部分失能、暫時全失能等傷害次數之頻率。 公式:(失能傷害次數÷總經歷工時)x1,000,000(小數點以下三位不計)
人/十萬人 定義:平均每十萬人口消防人數。 公式:(消防人員數÷年底戶籍登記人口數)x100,000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口義消人數。 公式:(義消人員數÷年底戶籍登記人口數)x100,000 ●義消人員數(人)係指政府為運用民力,協助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等消防工作,遴選地方民眾所編組的義務性輔助警察組織,其遴選條件為在當地居住、年滿十八 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無不良素行之男子志願擔任之。資料來源:內政部
輛/萬人 定義:平均每萬人口配置消防車輛數。 公式:(消防車輛數÷年底戶籍登記人口數)×10,000
個/千戶 定義:該地區每千戶中消防栓數(包含地上與地下)。 公式:(消防栓總數÷年底戶籍登記戶數)×1,000 ●消防栓總數(座)為消防安全設備之一。資料來源:內政部
人次 ●職業災害現金給付:係指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
公式:建築物火災件數÷戶籍登記人口數×100,000
公式:年底戶籍登記人口數÷消防人員數
公式:每消防栓防護面積(0.045216平方公里)×消防栓數÷都市發展地區面積(平方公里)
定義:指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或職業病致可申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公式:領取職災給付人次÷年平均勞保投保人數×1,000‰
公式:(30日內交通事故死傷人數—前3年平均值)÷前3年平均值×100%
人件/百萬人 公式:(火災死亡人數+火災受傷人數)÷火災發生次數÷年中戶籍登記人口數x1,000,000 ●火災發生次數(次) 火災發生次數係指火災發生經報案者,包括成災與未成災。(資料來源:內政部)
公式:火災死亡人數÷火災發生次數÷(年中戶籍登記人口數÷1,000,000)×100% ●火災發生次數(次):係指火災發生經報案者,包括成災與未成災。 資料來源:內政部
公式:(30日內交通事故行人死傷人數—前3年平均值)÷前3年平均值×100%
健康、醫療與衛生
人/萬人 定義:每萬人口執業醫事人員。 公式:(執業醫事人員數÷戶籍登記人口數)x10,000
人/萬人 定義:每萬人口病床數。公式:(病床數÷戶籍登記人口數)x10,000
病床數/人 定義:平均每一執業醫師服務之病床數。 公式: 病床數(床) ÷執業醫師數(人)
病床數/人 定義:平均每一護理人員服務之病床數。 公式:病床數(床) ÷ 護理人員數(人)
定義:指醫療保健支出占當年度政府總支出經費之百分比。 公式:(政府部門醫療保健支出÷歲出)x100% ●歲出(百萬元)依預算法第六條規定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資料來源:審計部) 註記:指決算審定數。 ●政府部門醫療保健支出(千元)含衛生行政、防疫、保健、醫政、藥政、食品、環境衛生、衛生檢驗、衛生建築及設備、統籌科目及衛生單位主管之社會福利基金在內之各種衛生機關衛生經費決算總額。(不含中央或上級政府補助款)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千個活產嬰兒之嬰兒死亡數。 公式:(嬰兒死亡數÷活嬰數)x1,000 註記:實務上以「出生發生數」代替活嬰數。
人/十萬人 定義:每十萬人法定傳染病患者數。 公式:(法定傳染病患者數 ÷年中人口數)x100,000 ●法定傳染病患者數(人)係指法定傳染病確定病例數。經由法令公布規定必需採取防疫措施之傳染病,現分為五類,除破傷風及流行性腮腺炎以報告病例統計,其他均以確定病例為統計。另登革出血熱/登革休克症候群為登革熱之重點監測項目、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為小兒麻痺症之疫情監視指標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後之發病追蹤重點監測項目,以上3項不納入當年法定傳染病總數計算。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定義:18歲以上人口之BMI指數大於24之比率。 資料來源:運動資訊平台(教育部體育署委託世新大學辦理之運動現況調查)
定義: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之每一年齡組所經驗之死亡風險後,他們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
定義:每週3次,每次30分鐘,心跳達130或是運動強度會喘會流汗。 資料來源:運動資訊平台(教育部體育署委託世新大學辦理之運動現況調查)
定義:指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合格次數占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家次之百分比。 公式:(營業場所衛生稽查稽查合格次數÷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家次)x100% 註記:「輔導改善次數」加「合格次數」等於稽查家次。 ●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合格次數(家次)指各衛生局所稽查各業時,凡合格於營業衛生管理相關規定者,即屬合格之次數。「輔導改善次數」加「合格次數」等於稽查家次。 ●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家次(家次)係指各衛生局(所)出勤稽查理髮美髮美容業、浴室業、娛樂業、游泳業及電影業映演業等業家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人/十萬人 定義: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公式:(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係指已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預立醫療決定書之人次。
公式:各年齡別自殺死亡率乘以標準人口的比率總和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係指ICD-10國際死因分類代碼範圍屬X60-X84, Y87.0者。
從以前到現在吸菸累計超過100支,且最近30天內曾經使用菸品者占18歲以上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公式:(本年底每萬人口病床數-上年底每萬人口病床數)÷上年底每萬人口病床數×100%
公式:(本年底醫院病床數-上年底醫院病床數)÷上年底醫院病床數×100%
公式:救護車輛數(輛)÷年中人口數(人)×10,000
公式:當年每十萬人口自殺死亡率-上年每十萬人口自殺死亡率。
公式:(本年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合格率-上年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合格率)÷上年營業場所衛生稽查合格率×100%
公式:簽署預立醫療決定人數÷年底戶籍登記人口數×100%
生活品質與現代化
公頃/萬人 定義:都市計畫區內平均每萬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面積。公式:(都市計畫區內已闢建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及廣場面積數÷年底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數)x10,000
定義:實際供水人數佔行政區域人數比率。
戶/百戶 定義:每百戶擁有有線電視頻道設備戶數。 公式:(有線電視頻道設備戶數÷總戶數)x100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台/百戶 定義:每百戶擁有行動電話數。 公式:(行動電話數÷總戶數)x100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定義:現住房屋所有權屬戶內成員之任何一人或其直系親屬者占總戶數比率。 公式:(自有住宅數÷總戶數)x100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坪/人 平均每人所享用的住宅坪數。 公式:平均每戶建坪÷平均每戶人數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定義:使用電腦或其他設備連網之普及率。 公式: (使用電腦或其他設備連網之戶數÷年中戶數) ×100%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公頃/萬人 公式:(都市計畫區內已闢建之公園及綠地面積÷年底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數)x10,000
公式:(本年底電動機車輛占機車登記數比率-上年底電動機車輛占機車登記數比率)÷上年底電動機車輛占機車登記數比率×100%
定義:平均每戶書報雜誌消費金額(不含贈閱)占消費支出比率。 公式:(平均每戶書報雜誌文具支出÷平均每戶消費支出)x100% 資料來源: 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公里/平方公里 定義:每一平方公里土地面積之道路里程長度。公式:(道路里程長度÷土地面積)
公式:本縣電動機車申請補助數量÷機車登記數量×100% 資料來源:電動機車產業網及交通部
公式:電動機車數量÷機車登記數量×100%
地方財政
公式:[(本年稅課收入-上年稅課收入)÷上年稅課收入]×100% ●稅課收入:係包含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特別稅課及統籌分配稅等收入。 註: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公式: [(歲入-補助及協助收入-統籌分配稅款)÷歲入]×100% ●自籌財源比率又稱歲入自籌財源比率。 註: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元/人 公式:稅捐實徵淨額(係指國稅及市稅之稅課收入,不含罰鍰、規費及其他收入)÷期中人口數
元/人 公式:(公共債務表1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未滿1年債務未償餘額)÷11月底戶籍登記人口數 註:本縣102年~107年為12月底人口數;自108年起為11月底戶籍登記人口數。 資料來源:各縣市政府網站12月底公共債務資訊。
公式:[(1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未滿1年債務)÷總決算歲入]×100% 註: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公式:[(總決算歲出-總決算歲入)÷總決算歲入]×100%
公式:[(本年未償餘額-上年未償餘額)÷上年未償餘額]×100%
元/人 公式:統籌分配稅收入÷期中人口數 註: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公式:[(本年度自籌財源-上年度自籌財源)÷上年度自籌財源]×100%
公式:[(本年度自有財源-上年度自有財源)÷上年度自有財源]×100% ●自有財源:係指補助及協助收入以外之一切收入(含自籌財源及統籌分配稅款收入),但不包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
係地方稅稅課收入實徵淨額相較前年度同期增加的幅度。
公式:[(本年人均負債-上年人均負債)÷上年人均負債]×100%
公共債務表1年以上非自償性債務加未滿1年債務合計之增減率
社會福利
人/人 公式: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實際進住人數÷老人長期照顧、安養機構工作人員數
公式:[(公立機構定額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私立機構定額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15-64歲身心障礙人口數)]x100%
千元/人 公式:社會福利支出÷年底人口數 ●社會福利支出係指歲出政事別-社會福利支出,有關於本縣辦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醫療保健等事務及補助之支出均屬之。 註記:102年~110年指決算審定數。
人/萬人 公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預定收容住宿及日托人數÷身心障礙人數)x10,000
小時/人 公式:志工服務總時數 ÷ 總人口數 ●志工服務總時數係包含身心障礙服務、老人服務、婦女服務、少年服務、兒童服務、諮商輔導服務、醫院社會服務、家庭服務、社區服務及綜合服務。
人次/百人 公式: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人次÷ 身心障礙人口數
人次/人 公式:全年服務成果(人次)÷年底列冊需關懷之獨居老人人數
公式:(志願服務隊員人數÷15歲以上人口數)x100% ●志願服務隊員係指申請並經縣市政府編隊加入祥和計畫之志願服務團隊;或由地方政府之社會局主管,從事非屬社會福利類別的綜合性志願服務之人員。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公式:(65歲以上志工人數÷本縣志工人數)x100%
公式: (65歲以上志工人數÷本縣65歲以上人數) x100%
人/人 公式: (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補助人數÷身心障礙人數) x100%
定義:客運業者年底經登記核准營業,且實際在行駛營運之低地板客車車輛數。資料來源:交通部統計查詢網
總分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之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果報告書。
公式:期末無障礙公車數÷期末營業車輛×100%
公式:身心障礙者輔具資源中心執行成果人次÷身心障礙人口數×100% 執行成果人次包含(協助申請補助、輔具評估、檢核使用訓練及追蹤、民眾輔具之維修、回收輔具之維修、二手輔具回收再利用)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公式:(機關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x100% 資料來源:勞動部
公式:(社居照顧關懷據點數量÷村里數)x100% 資料來源:本府社會處
定義:係指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中,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及C級單位(巷弄長照站)佈建達成之比率。 公式:(實際家數÷目標家數)×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照專區
公式:(機關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占定額應進用人數比率-前1年機關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占定額應進用人數比率)÷前1年機關已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占定額應進用人數比率×100% 資料來源:勞動部
公式:本年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涵蓋率-上年照區照顧關懷據點涵蓋率